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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技术要求
(试行)
根据《煤矿安全规程》、AQ6210-2007《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》等相关标准的规定,结合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(以下简称系统)的技术发展现状,在相关国家、行业标准正式发布实施之前,为保障系统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顺利进行,经广泛调研、征求意见、摸底与比对试验,制定本安全技术要求。
一、基本要求
系统除应满足《煤矿安全规程(2016)》、AQ6210-2007等标准的相关要求外,还应满足本安全技术要求。
二、主要功能
1.系统应能与安全监控、应急广播系统、胶轮车和电机车等车辆管理系统融合;应与GIS技术融合;宜与供电监控、煤炭产量监测、移动通信、视频监视(控)、照明控制、应急指引等系统融合。
2.系统应具有定位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卡唯一性检测功能,当出现下井人员携带多张(含2张)定位卡、不携带定位卡或非本人卡等情况时,系统应识别并报警。宜采用人脸识别、虹膜识别等技术。
3.系统应具备设置、识别、记录、查询并统计带班领导下井信息的功能。
4.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位置及时刻监测功能;宜具有携卡人员二维定位功能。
5.系统组成中应包含便携式定位仪,且系统应具有使用便携式定位仪脱网定位功能。
6.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超层越界起/止时刻、临近老空区起/止时刻、临近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起/止时刻、临近冲击地压危险区起/止时刻、滞留时间、人员总数及人员等监测、报警、显示、打印、存储和查询等功能。
三、技术指标
1.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樶大静态定位误差应不大于3m,樶大动态定位误差应不大于10m;煤矿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樶大静态定位误差应不大于0.3m,樶大动态定位误差应不大于7.3m。必要时,需进行井下试验。
2.樶大位移速度应不小于7m/s。
3.定位卡与定位分站/定位器之间,空旷无遮挡情况下的无线传输距离应不小于400m;煤矿井下的无线传输距离由产品企业标准明确。必要时,需进行井下试验。
4.樶大巡检周期不大于2s。
5.双机切换时间: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1min。
6.在电网停电后,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4h。
7.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应不小于2km,大于2km时按整数递增。
8.采用可充电电池的便携式定位仪,每次充电应能保证便携式定位仪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8h。
9.系统主干网应采用工业以太网。
10.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4h。
11.抗干扰性能。系统应满足如下抗干扰性能:
(1)设于地面的设备应能通过GB/T 17626.2-201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,评价等级为A。
(2)系统应能通过GB/T 17626.3-2016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,评价等级为A。
(3)系统应能通过GB/T 17626.4-201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,评价等级为A。
(4)系统交流电源端口应能通过GB/T 17626.5-2019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浪涌(冲击)抗扰度试验,评价等级为B。系统直流电源端口和信号端口应能通过GB/T 17626.5-2019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级的浪涌(冲击)抗扰度试验,评价等级为B。
12.使用于人员定位系统中的标识卡(含与矿灯一体化的定位终端)、便携式定位仪、标识卡搜索仪等应符合 EPL Ma 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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